台灣整合照護學會政策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
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決議通過
 
第 一 條:台灣整合照護學會為綜理本會衛生福利政策等業務,特設立「台灣整合照護學會政策委員會」〔以下簡稱本委員會〕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整合照護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 
第 二 條: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,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;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。
 
第 三 條: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(含主任委員),由主任委員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;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。
 
第 四 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為:檢討、擬定及建議整合照護相關之政策;理事會得據以向社會公眾說明,及向政府、國會及相關部門反映並促成之。
 
第 五 條:本委員會一年至少舉行兩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會議形式得採實體會議或遠距線上會議形式召開。
 
第 六 條: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