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整合照護學會教育推廣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
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修訂決議通過
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修訂決議通過
第 一 條:台灣整合照護學會為綜理本會教育推廣活動與相關事宜,特設立「台灣整合照護學會教育推廣委員會」〔以下簡稱本委員會〕。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整合照護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,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;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。
第 三 條: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,由主任委員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;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。
第 四 條: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提供及評估教育訓練、專業資訊、新知及技能於整合照護之需求。
二、 促進教育與實務之整合,訂定並執行階段性教育專業目標。
三、 舉辦整合照護專業教育推廣相關課程,促進會員交流。
四、 增進本會與國際專業團體間教育推廣活動交流。
五、 主辦或協助籌辦教育推廣相關之國際會議。
第 五 條:本委員會一年至少舉行兩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會議形式得採實體會議或遠距線上會議形式召開。
第 六 條: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